蘭州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政策(申請條件)
根據《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以2008年9月25日為時間節點分為“完全產權”和“有限產權”。2008年9月25日前發布配售公告的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為“完全產權”,2008年9月25日后發布配售公告的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為“有限產權”。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間以省、市房改部門項目批復時間為準。
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時間以繳納第一筆購房款或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如繳納第一筆購房款時間、簽訂購房合同時間、證載購房時間不一致,按最早時間確定。
購買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的,經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單身購房的除外)提出申請,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優先回購或向符合條件的其他申購家庭進行調劑。回購調劑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原價格執行。
購買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允許上市交易,交易前須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審核意見,并參照甘肅省房改有關價格標準中蘭州近郊四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核算所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的50%作為應收繳的土地收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執收后繳入市財政,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交易后的住房性質為完全產權。不能提供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意見的,不得上市交易,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不得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滿5年后,購房家庭也可補繳購房當時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差后取得完全產權。補繳的價差數額,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算、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執收后繳入市財政,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